小微企业个体户可延缴所得税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0-06-0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恢复生产经营。
 
  据悉,公告内容分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策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策两个方面。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策提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策提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值得一提的是,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申报期5月份已经缴纳税款的怎么办?公告明确,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来源:海西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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