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个影视产业专项扶持*策共15条 提多个“第一次”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19-08-23
厦门首个影视产业专项扶持*策日前发布。记者了解到,日前,《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正式出台。这是继去年3月《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出台后,厦门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又一重磅举措。
 
  新*策共15条,提出了多个“第一次”,鼓励厦门打造影视产业链的关键环节、重要领域,着力吸引优秀影视企业、影视人才,为剧本佳作提供奖励,为城市画下影视产业发展蓝图———让厦门成为国内一流的首映礼之地、剧本创作和发行基地,支持厦门成为影视拍摄之城,鼓励打造厦门影视服务出口基地等。
 
  新*策第一次提出“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新*策第4条一方面支持厦门市建设剧本创作基地,吸引编剧人才来厦开展创作,鼓励本土影视企业购买优秀影视剧本;另一方面,对成功被影视机构购买并立项、备案审批的厦门市剧本创作基地出品的原创影视剧本,给予剧本创作基地奖励,反映厦门题材的影视剧本获得的扶持力度会更高。
 
  新*策第7条吸引和鼓励全球优秀院线影片来厦举办首映礼,在全国范围内,第一个提出打造首映礼之地,对在厦门行*辖区内的电影院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礼的片方,给予单场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第6条对在全国院线上映的,由厦门市电影发行企业作为第一顺位影片发行方的作品,给予最高可达500万元的奖励。
 
  新*策第一次明确提出“支持影视拍摄基地建设”和“支持影视拍摄之城建设”。据新*策第11条规定,支持国有和民营企业利用旧工业厂房等存量房地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同一基地每年可享受最高达200万元的运营补贴;第12条鼓励厦门市影视企业通过立项、备案的影视作品在厦拍摄,鼓励外地影视企业来厦拍摄,期待更多优秀影视作品在厦门诞生。
 
  新*策还第一次提出了“鼓励打造厦门影视服务出口基地”。第13条规定,关注本土影视产品出口、中外合作影视作品出口等商务部重点支持的影视服务出口内容,给予符合要求的企业减税或贴息服务。这一规定在全国走在前列。
 
  新*策也鼓励影视企业来厦发展。根据第3条,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2年100%,后3年80%的奖励,还对扣除各项奖励后对年度地方财*贡献首次达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解读
 
  助力影视产业
 
  实现弯道超车
 
  去年3月出台的《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共18条*策,其中有11条是关于影视产业的,释放出厦门大力推进影视产业发展的强烈信号。该*策发布后,大力推动了厦门影视文化产业的发展。数据显示,2018年,厦门新增影视企业123家,实现营收6.9亿元,累计来厦经报备拍摄剧组191个。而自2015年至今,来厦及周边拍摄的影视剧组已超过350个,促进了文化和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带动落地消费累计超10亿元。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发布的新*策是贯彻落实*有关新时代电影产业发展要求和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策,学习借鉴国内外扶持影视产业*策的有益经验,按照“以节促产”的思路,进一步完善了厦门现有影视产业发展*策,针对性强、含金量高、操作性强,必将进一步扩大厦门在影视产业发展上的地位和影响力,助力厦门影视产业发展实现又一次“弯道超车”。
 
来源:海西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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